《森林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三條規定,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,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,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???。臨時占用林地不歸還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罰。
《農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六十條規定: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。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,發包方有權制止,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。
參考資料:中國林業網
《農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六十條規定: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。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,發包方有權制止,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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